韩国烟叶生产组合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3页(409字)
韩国《叶烟草生产组合法》第2章叶烟草生产组合规定:(1)组合的区域依照财务部长官的规定组成。(2)组合为达到其目的,按章程的规定从事下列业务:烟草耕作技术等的改良和发展;烟草耕作资金的融资及其斡旋和耕作用物品的购买及其斡旋;烟草耕作的奖励;协调公社关于烟草耕作及烟叶收购的业务;其他为维护组合员共同利益而需要的事项。(3)按照同公社的耕作契约进行烟草耕作的在组合的区域内居住的人,都可成为该组合的组合员,其他人员不能成为该组合的组合员;组合员应按章程的规定负担组合的经费。(4)组合设大会,大会由组合的任员及大会代表者构成。(5)在组合内设理事会,由组合长、理事和专务理事构成,由组合长召集理事会;组合长代表组合员,统辖业务,并为大会或理事会的议长;组合长、理事和专务理事的任期为3年。(6)组合员在其权利的行使上如不是同组合员或本人同居的家属,则不能以其为代理人。
上一篇:韩国烟叶生产组合立法
下一篇:韩国农业协同组合解散登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