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1页(377字)

保加利亚1967年6月13日通过《自然保护法》等3条规定,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资料的所有农业用地都要受到保护;农业土地使用者必须经常采取农业技术措施、生物学措施、土壤改良措施和防侵蚀措施,以保护土壤及其肥力;在利用耕地和其他土地、以及植物、水与其他自然财富时,决不允许那些引起土壤侵蚀或其他使土壤状况恶化的行为;为农业和其他需要而利用土地时,如其经营过程可造成土层滑流和坍塌,或者可能威胁到重要经济项目,或者给人的健康造成危险,则禁止利用这些土地。保加利亚十分重视防治土壤污染和保护农业用地,1963年制定《防止空气、水和土壤污染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防止土壤污染的措施。1977年1月修改《耕地和牧场保护法》,对耕地和牧场用于非农业需要、保护耕地免遭侵蚀和其他破坏、行政惩罚规则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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