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户雇佣劳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页(508字)
苏联人民委员会1925年4月18日批准《关于农户使用辅助性雇佣劳动条件的暂行规定》。共22条。主要规定:(1)用雇工的条件由雇主和雇工自愿签订的书面协议规定,书面协议必须在农村苏维埃登记。(2)不许签订一年之后或更长时间才开始执行的雇用协议书,也不许签订雇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协议书。(3)农户雇用的少年必须在14岁以上;雇主应保证雇工每周休假一天;雇工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额;为雇工提供合适的住房和膳食,其质量同雇主家庭所用的一样;雇主无权强迫雇工接受实物报酬以代替货币报酬。(4)雇工必须完成协议书规定的活计,爱护牲畜和农具,不损坏雇主的财产。(5)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和孕妇完成他们力所不及或对其身体有害的劳动;临时雇用三个或三个以上雇工、雇用期限为一个农业年度的农户,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程序对女雇工投保。(6)雇主由于正当原因可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解雇雇工,但必须提前两周通知。如果雇主未提前通知,雇主应提前为雇工支付两周的报酬(退职金)。雇工准备辞去时,也必须提前一周通知雇主。(7)可以成立一个隶属于乡(区)执行委员会的雇佣工作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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