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退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页(209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10章最后条款中规定:(1)任何缔约方都可通告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应及时把收到的通告告知联盟的各个成员国。(2)退出本公约的通告被认为也是构成退出该缔约方受约束的任何先前文本的通告。(3)在秘书长收到通告当年的下一公历年度末退约即生效。(4)某一品种在退约开始生效之日前,已从本公约或者任何先前文本获得的任何权利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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