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4页(426字)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他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卷宗进行审查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见逮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格式、填充内容不完全相同。正本内容包括:①首部。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即“检批捕〔〕号,”空格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及序号。②正文。送达单位,即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名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文书编号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决定事项,即“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③尾部。注明填发文书的年、月、日,加盖印章。存根和副本除在文书名称下加注“存根”、“副本”字样外,内容与正本相同。《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填写《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退回人民检察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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