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67年土地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1页(295字)
英国1967年发布《土地委员会法》。该法规定,从国家或地域整体利益出发,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城乡土地,地方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取得必要的土地,并设立土地委员会。委员会可由住宅、地方行政大臣任命的9个委员组成,对于“有重要关系认为适当的一切土地”,可以利用任意收买或强制收购等任何方法取得;可通过强制收用命令宣布土地归属,不得办理出让或补偿手续,便享有进行土地开发的处分权;土地委员会还具有在取得的土地上自行开发管理的权限,可以用市场价格把土地卖给其他机关。该法规定,土地增价课征款为40%,原则上应由取得土地出售款的卖主负担,不许转嫁给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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