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1页(478字)

根据英国《土地登记法》、《地产管理法》、《财产法》和《城镇和乡村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土地登记局是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的机构,环境事务部、农业部、林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市地、农地、林地利用的宏观规划工作。中央政府土地登记局实行垂直领导,各地下属机构不属地方政府编制,不受地方政府领导。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地方最高权力机构郡级议会是地方土地规划机关,由其下属机构组织编制辖区发展规划,并有权为规划的实施,强行征用土地。根据法律规定,英国上下级政府之间、平级政府之间相互转移土地所有权,不得无偿平调,必须通过买卖,其地价必须是市场价格。各级政府买进卖出土地(包括出租土地),由代表该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部门办理,并应由职能部门的律师负责签订土地买卖或出租契约。另外,法律还规定,皇家房地产办公室无征地权,其管理的土地可由政府征用,并无豁免特殊待遇,其地价也是市场价格。根据国家授权,为加强国家直接干预土地价格,由官方组建负责各新城建设的开发公司,有权以低于市场价格征地,以增加开拓新城建设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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