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农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0页(485字)

瑞典1987年《农用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郡农业委员会应当监督本法的实施。第8条规定:(1)任何农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耕作者,都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向郡农业委员会提供农用土地利用的信息和资料。不履行该义务。郡农业委员会可以对其科以罚款,以促使其履行该义务。第9条规定:(1)农用土地应当遵守本法第3条的使用规定,郡农业委员会可以命令土地使用者采取恢复地力,改良土壤,或变更种植结构等措施。租借的土地,可以为由土地所有者代为命令执行采取本条规定的土地保护措施。(2)郡农业委员会在其所下达的指令中,应当逐一规定所应采取的各项措施,并有权做出罚款的规定。(3)当命令直接针对其他法人所下达时,任何有关的农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耕作者,也必须采取命令所规定的措施。(4)为履行本款所规定的条件,郡农业委员会可以颁布命令或禁令。(5)只有当郡农业委员会的指令被明显违反时,才能发布禁止令。但是,当情况紧急或有特别理由时,可以立即发布。(6)发布命令或禁令时,郡农业委员会可同时对违法者科以罚款。(7)郡农业委员会可以规定其决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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