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6页(1653字)

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采用审计手段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办犯罪,准确公正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尚未见单独设置的司法审计实体,多数在检察机关内部设有专门小组,负责这项工作。也有的司法机关不设小组,在有这方面业务时,委托或者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办理。后一种作法在侦查阶段是不适合的,案件的机密容易泄露,不利于对案件的查处。

司法审计程序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的需要,依法将审计项目编制成审计计划,自行或者委托、聘请审计师实施审计行为。审计程序在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章有明确规定。司法审计除了要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外,还应遵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程序主要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准备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工作是编制审计方案,选择或者决定审计人员、案件承办人,确定司法审计项目,提出司法审计工作任务和目的要求。将有关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送交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并向其介绍案件情况。第二,实施阶段。主要是对审计事项采用审计手段进行技术查验分析,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正确认定审计事实。第三,终结报告阶段。《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聘请或者委托的司法机关或者案件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文件。根据国家审计署(1996)342号发布的《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4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①标题;②主送单位;③审计报告的内容;④审计组长签名;⑤报告日期。

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正确运用审计方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审计方法有多种说法:一说将审计方法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方法和技术方法;另一种是传统方法说,即“审计查账法”,包括“审计抽样法、调查法、分析法”等(见邢俊芳主编:《审计学辞典》,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44页)。司法审计方法与行政审计方法不完全一致。司法审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审计项目比较明确,一般采用“审计查账法”,即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审查。按审查技术可划分为:审阅法、复核法、核对法、核实法、比较法、调节法、调整法等;按审查次序划分为:顺查法、直查法等;按审查规模分为:调查法、抽查法、直接验证法、系统基础法等(见侯文鉴主编:《审计辞海》,辽宁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页)。司法审计对于特殊疑难问题则采用平衡、试算、分解、综合、调查、检验、化验、鉴定、对质、辨认、质询等方法。

司法审计结论 是担任审计的人员对司法机关提供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单据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审查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准确地作出客观评价。国家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审计事项评价准则》(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共18条,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评价,审计事项的合法性评价作了专门规定。

司法审计是一新兴领域,在国内这种模式尚不多见,但是主张具有司法权的审计体制的学者不断增多,有关论着文章也逐渐增多。国外采用司法审计模式的国家约占11%左右,也呈增长走势。采用司法审计模式的国家均设有审判庭,独立审查有关账目,并作出最终判决。如土耳其1862年建立审计法院(The Count of Accormts,Turkey),设有8个分院(审判机构),26个职能审计小组(专门负责实施审计和检查)。土耳其法院的行政和审判机构由审计法分院、分院理事会、上诉委员会和总议会组成,每个分院视同独立的审计法院,对有侵害责任的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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