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地使用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5页(409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1981年7月3日公布《农用地使用法》。由9章138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1)自治组织和共同体、其他社会法人中的工人和其他劳动者,有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社会和经济上恰当的方式,利用其所管理的农用地,并不断采取使其合理使用的措施和改进农业。(2)农用地的面积不得减少,也不得将该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目的。(3)为更合理地利用农用地、栽培多年生作物和更好地使用农业机器,可以把属于社会所有的土地连成片-合并土地或调整地块;可以为了共同耕作而进行土地的重新组合和整治。(3)要制定五年一期的,或更长期的农用地整治纲要。(4)经以调整地块的方式整治过的土地,不得再把它划成小块土地。(5)社会政治共同体应关心并采取措施来保证农用地的利用,扩大耕地的面积,保护和改进农业。(6)对于可耕而未耕的农用地,区的主管机关应以区法令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