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工影响天气许可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1页(346字)

美国1992年《关于人工影响天气的法律》规定,国家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下列标准决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许可与否:(1)人员须是持有人工影响天气资格证书的气象学家、飞行员及其他人员。(2)采用的催化剂、扩散速率、时间和方法。(3)使用的装备,包括催化设备、飞机、雷达及其他监测设备。(4)目标区、工作区及有关的控制区情况。(5)工作计划,包括催化程序。(6)信息收集和评估计划。(7)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对其他这方面活动的影响。(8)合同和费用情况。(9)责任险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管理机构的官员可直接根据表格给予许可,也可修改表格后给予许可或拒绝批准该项目。他们有权通过最能保护实施者、出资者、项目受影响人及公众利益的方式来设计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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