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8页(928字)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人员。刑事侦查人员担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艰巨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侦查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性调查的工作中,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有权扣押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有权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有权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逮捕等。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人员作为人民警察,又享有《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权。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等。刑事侦查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的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侦查的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守秘密。依据《人民警察法》,刑事侦查人员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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