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费用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4页(430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为防止公害或者自然环境保全上的妨害,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准政府者可以实施在迅速防止有关公害等妨害上具有必要性,且在勘察了企业的规模以及其他事情后认为必要且适当的事业。当公的企业主体实施该事业时,如果勘察的程度认为活动所产生的有关公害等妨害的程度以及该活动是有关公害等妨害的原因,而需要使导致必须实施该事业的企业适当负担实施该事业所需的费用时,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导致必须实施该事业的企业在实施该事业的必要限度内,适当且公平地负担实施该事业所需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2)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在自然环境保全上特别有必要的区域内实施自然环境保全事业而得到显着利益者,在其受益限度内适当且公平地负担实施该事业所需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3)在地方公共团体为制定关于环境保全的对策以及实施的费用方面,国家应当努力采取必要的财政上的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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