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财产股裁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1页(204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13条规定:(1)个人财产股数额的裁定,在改组企业全部财产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2)企业的股金总额为该企业资产方与负债方两者之差。同时,要在财产价值中扣除无偿转让的社会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现行法令规定了私有化专门条例的其他设施(国营农场住宅、教育、保健设施等)的价值,以及公积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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