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67年公害对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2页(376字)

日本1967年公布《公害对策基本法》,后多次修改公布。共4章30条。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1)立法目的是,防治公害对维护国民健康和文明生活有极大重要性,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为目的。(2)本法所称“公害”含义,是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恶臭气味,以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状况。(3)企业、国家、地方政府都应承担本法规定的职责。为了保护本地区居民的健康环境,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的对策采取措施,制定适合于本地区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公害防治措施,并付诸实行。(4)政府每年必须就公害状况和政府已采取的、准备采取的防治措施向国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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