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用词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6页(246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中,对种子定义作出以下规定:(1)“农业种子”指草、饲料和大田作物种子,农业部长认为这些种子是作播种用的。(2)“蔬菜种子”包括生长或可能生长在菜园或蔬菜农场中的作物种子,以及为一般人所知道的或可能知道,并以蔬菜种子名义出售的种子。(3)“杂草种子”指下列地区为法律或规章制度均认为是杂草植物的种子或小鳞茎:①交运种子的州或种子运达的州;②波多黎各、关岛或哥伦比亚特区在作为种子运输目的地或在哥伦比亚特区作为种子销售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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