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6页(707字)
美国早期种植作物用种都是移民从各自国家和地区带来的,种子来源十分广泛。为解决种子秩序混乱问题,保证种子质量,农民和官方开始组织种子繁育协会,制定种子认证规则,规定认证标准和生产检验方法。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美国各地种子贸易数量、范围不断扩大。由于不同州种子法规、规则存在差异,影响了种子贸易,也严重阻碍了种子产业的发展。为推动美国种子产业的发展,更大程度地保护农民和种子商的利益,1905年,经国会讨论通过,联邦政府颁布《进口法》,授权联邦农业部在开放的市场里检验进口种子有无标签,内容是否真实。1912年,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种子的管理,联邦政府又颁布《美国联邦种子进口法》,在《进口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进口种子的质量管理。与此同时,美国逐步形成一套种子繁育体系和管理机构,全国法定种子检验机构联合会会同各州的作物改良协会、农学院、农业试验站和推广站针对美国种子市场状况和种子产业发展的需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进口法》、《种子进口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起草并提出全美统一的种子法草案,并于1939年国会表决正式通过,由联邦政府颁布《美国联邦种子法》。根据规定,该法主要调整、管理种子的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规定在州际贸易中的种子必须贴标签和防止虚假说明;规定某些进口种子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以及其他规定。该法颁布后作过多次修改,1967年、1988年又分别进行修改和补充。为了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定新品种的培育者有权申请保护,不准别人销售他育出的品种,或者只能按他定的品种名称只作检验种子出售,不能作原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