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任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1页(276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作为任员,农业协同组合设组合长1人、理事6人至8人,监事2人。(2)组合长由理事会互选;理事、监事由大会在组合员中选任。任员选举以无记名秘密投票进行。(3)组合任员为名誉职,可接收实际费用的补偿。(4)组合长代表组合,按章程规定执行组合业务。(5)组合长为组合大会或理事会的议长。(6)组合长和理事任期为3年。(7)组合长和理事不得兼任其组合的监事;组合的任员不得兼任组合的职员。(8)经营或从事与组合事业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事业者,不能成为组合的任员或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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