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监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1页(213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设监事2人,由组合大会在组合员中选任。(2)监事监察组合的财产和业务执行状况。(3)监事发现组合的财产状况或业务执行有不当之事实时,须向大会报告。(4)监事可出席组合大会、总代会或理事会,并陈述其意见。(5)当组合与组合长或理事进行契约时,监事代表组合;对于组合与组合长或理事间的诉讼,监事代表组合。(6)监事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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