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4页(496字)

又称变态人格、病态人格。以一种持久的不良行为模式,使自己和社会蒙受损害,影响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根据人格倾向性的特征,可将异常的人格分为若干型。但人格障碍总的特征主要包括:一般都在青春期前就已表现出人格偏离正常,具体原因不详;成年的人格严重偏离正常,与他人及社会环境格格不入;情绪不稳定,易激动、冲动、感情用事、反复无常,对人冷酷无情,人际关系不融洽;行为的动机、目的不明确,行为易受情感冲动,易受偶然的触景性动机以及本能欲望驱使,缺乏目的性、计划性和完整性;自我控制能力差,对学习、工作和生活缺乏责任感和义务感,常发生超越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扰乱他人生活或危害社会的事件,结果是损人不利己;恶性案件较少发生;没有意识的、感知觉的、思维的、记性的和智能的障碍;无自知力,虽屡受挫折,却不能主动地从中吸取教训。这种偏离常态的人格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逐渐下降、阅历丰富,可有所缓和。人格障碍矫正困难,伴随终生。由于人格障碍者无意识和病理性精神活动障碍,故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人格障碍者的各种法律能力一般都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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