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4页(417字)

辨认照相的一种。以记录、存储和便于日后识别人犯的外貌为目的,按照专门的规则,对被拘留、逮捕或受到其他刑事、治安处罚的人犯,以及被采取某些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进行的照相,是刑事诉讼中经常、广泛利用的简便技术手段之一,可为侦查、审判提供合格的照片资料,用以识别和认定人身。人犯辨认照相必须分别从正面和右侧面各拍照一张免冠照片。影像的大小一般规定为人体的1/7。拍照时,应令人犯端坐,两眼平视,两耳轮廓平均露出,头部和躯干位置端正,头发不得遮盖五官。应使用竖直标尺,以显示被照人的身长。人犯辨认照相通常是在进行刑事登记时,由拘留所、看守所或监狱负责实施。

“人犯”一词,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起,已不再使用,而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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