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理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1页(211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在农业协同组合设理事会。(2)理事会由组合长和理事组成,并由组合长召集。(3)下列事项须理事会议决:组合员资格审查;法定积累金使用;借入金最高限额;经费征收和征收方法;事业计划;干部职员任免;基本财产取得和处分等。(4)理事会以过半数的出席而开议,以出席者过半数的赞成而议决。(5)议长享有表决权,在可否意见相同时,享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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