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5页(402字)

又称衰竭性精神障碍。在身体极度疲劳和精神高度紧张状态下出现的一种严重的短暂性精神障碍。精神症状轻者可有嗜睡、意识恍惚、焦虑不安、对自身以及周围环境的不真实感;严重的可有意识朦胧、谵妄、幻觉、妄想、思维不连贯、惊恐以及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等冲动行为。持续时间多在数小时至数周。一般经过充分休息、补充水分和饮食以及必要的对症治疗可完全缓解,预后良好。这种精神障碍以长途旅行的旅客中较为多见,特别是初次乘火车出远门者,在列车严重超负、车厢内空气污浊、车上餐饮食品供应不足以及车内秩序不良的状态下,连续较长时间乘车易发生此类精神障碍。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旅行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一般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部分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中含有其一定的现实需要成分,其主观上未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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