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8页(426字)
马来西亚境内动植物多种多样,其中哺乳动物200多种,鸟类600余种,蛇110余种,蜥蜴80余种,昆虫数千种。马来西亚议会于1972年制定《野生生物保护法》,是保存野生生物和保护濒危物种的合法依据。1984年颁布《国家森林法》,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作出新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为保存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国家可将大片森林划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并规定,马来半岛的野生动物由州和国家公园局管理,而沙捞越和沙巴的野生动物与国家公园则都由州林业局管理。《国家森林法》规定,经过州当局批准,各州林业局长可以将任何一个永久森林地区列入禁猎林的类别中加以重点保护。目前,在马来西亚,已有近75万顷森林被划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由野生生物和国家公园局负责管理;此外在永久林地内划出14万顷作为野生生物保护区,由州林业局管理;在沙捞越地区,州林业局负责管理国家公园和野生生物保护区,面积达8.2万余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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