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4页(1115字)

规范人民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专门法律。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于1979年7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四号令公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法律共三章28条。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并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六号令公布施行。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仍分三章,共28条。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⑤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而且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例如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另外,这一章还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中,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具体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中,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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