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7页(661字)

指刑事诉讼法对人及在时间上和地域方面的效力。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有效期间。刑事诉讼法在地域方面的效力,是指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包括领土、领空、领水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公民,同时对触犯我国刑法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也必须适用。1996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时间效力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施行之日起开始生效。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开始生效的时间应当是1980年1月1日。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根据这个决定修正、增补的内容,应当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仍然被保留的内容,当然继续有效;已被删除的内容,则应当停止适用,即其有效时间到1996年12月31日终止。在地域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土、领空、领水的范围内适用。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船舶、驻外使领馆等,属于我国领域的延伸,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犯罪,同样应当由我国管辖,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我国管辖,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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