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8页(578字)

制定和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思想理论依据和指南。任何国家在制定和适用其刑事诉讼法时,都必然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都必然要以能够集中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和利益的某种理论为根据和指南。只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其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也会有所差异而已。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在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曾有明文规定,其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原指导思想条文的内容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6年3月17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同时将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原为“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所以要作上述修改,主要是因为有关刑事诉讼法指导思想的内容,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里已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中不需要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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