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负担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页(400字)
韩国1986年《促进特定地域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第23条规定,事业施行者由于开发事业获得显着利益时,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获得该利益者可负担该事业费的一部分。第24条规定:(1)事业施行者可以把开发事业的支援设施建设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分担给其利用者。(2)事业施行者由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行为需要设置开发事业的支援设施的情况,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该开发事业的支援设施所需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可由其原因者负担。第25条规定,事业施行者在有进行损坏其管理的设施物的事业者或者行为者时,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可指使该事业者或行为者负担必要的修缮或维持所需费用或者为预防损坏所需设施费用。第26条规定,依据第23条至第25条的规定,在有义务向事业施行者交纳负担金者而不履行其负担金的交纳时,事业施行者依据国税或地方税征收的条例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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