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负担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9页(222字)

韩国《河川法》第84条规定:(1)当有因本法规定之河川区域的指定处分和限制而受损失者时,应由国库尽快补偿其损失;因道知事进行的处分和工事造成的损失,应由该道尽快补偿损失。(2)在土地因属于新的河川区域之情况下,其土地所包括的河川区域的管理厅应进行补偿。(3)在损失补偿中,建设部长官和道知事应同受损失者进行协议。(4)第3项规定之协议没有成立或无法进行协议时,可向管辖土地收用委员会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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