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互助信贷监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9页(321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634条、第638条、第639条、第641条、第642条、第643条等规定:(1)中央信贷银行除监督总任务外,可通过对各级行政领导机构及全部账目施行监护权来干预地区银行的管理。(2)中央信贷银行可批准地区银行办公厅组成人员的任命,批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代表的选举以及给予银行工作实际监督人的补偿性津贴数量。(3)如地区银行董事会违反法纪停止工作,中央信贷银行可以任命一个临时管理委员会,代替董事会。(4)中央信贷银行有权批准地区银行贷款。(5)中央信贷银行批准地区银行的稽核。(6)地区银行资产负债表、赢亏账、社会股金利率、年度盈余分配方案等应按规定递交中央银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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