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互助信贷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9页(252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636条、第639条、第711条、第737条、第739条、第741条等规定:(1)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应接受财政总监察署的监督。(2)地区银行必须向农业部或中央农业信贷银行呈交所有账本及所有能够证明它们是按照《农村法典》具体规定办事的证件,否则将不享受税收优惠。(3)对地区银行营业实行经常性监督应由中央农业信贷银行通过总监督署及其常驻机构进行。(4)地区银行对其管辖下的地方银行施行监督,使其遵守有关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法律与条例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