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机构主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7页(373字)
日本1993年《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第47条规定,本法中所谓的主务大臣,指的是下列大臣:(1)管理负责人员及一般职员和处理财务、会计及其他管理业务等有关事项的农林水产大臣。(2)处理有关民间研究促进业务的资金追加、章程的变更、预算、财务诸表、盈亏处理及借款等事项的农林水产大臣、大藏大臣及管辖第2条第3号政令规定行业的大臣。(3)处理属于民间研究促进业务的农林渔业、食品饮料制造业有关事项的农林水产大臣。(4)处理属于民间研究促进业务的酒类制造业和烟草制造业有关事项的大藏大臣。(5)处理属于民间研究促进业务的、根据政令规定行业种类所属事项、管辖该事业的大臣。(6)处理有关农业机械化促进业务的农林水产大臣。本法所谓的主务省令,指的是有关前项各号所示、由相应的主务大臣发布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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