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1页(497字)

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在第11条第1款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八类案件后,又在第2款中作出上述规定,其原因在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享有多方面的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还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职务活动中,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这些权利。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尚未直接将影响上述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是该款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为行政诉讼的发展和健全,提供了发展的余地。也就是说,当法律、法规规定对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某项政治或其他权利可以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可以受理这类行政案件。这样的规定,是从我国实际出发,也符合逐步拓宽受案范围的立法原则。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势必会不断扩大。在受案范围方面,这种由窄到宽的做法也是国外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所经过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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