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机构财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7页(527字)

日本1993年《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第33条规定,机构每工作年度都要制定预算、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要求在该工作年度开始前,得到主务大臣的认可。如有变动,也同样要得到主务大臣的同意。第34条规定:(1)机构要编制每个工作年度的财产目录、贷款对照表及盈亏计算说明书。在工作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主务大臣,并必须得到其承认。(2)根据前项规定,机构向主务大臣提交财务诸表时,还需编制按项目分开预算的该工作年度的决算报告。决算报告、财务诸表必须附上监事的意见书。第37条规定,机构在得到主务大臣的同意后,可借入资金。第38条规定,机构除下面规定的方法外,不得动用业务上的余款:(1)购买国债和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其他有价证券。(2)到资金运用部寄托资金。(3)到银行或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其他金融机关存款。(4)到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信托资金。第39条规定,机构将农林水产省明令中指定的重要财产进行出租、转让、交换、抵押时,除农林水产省有明令规定外,还必须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第40条规定,机构在制定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退休金标准和修改这一标准时,均要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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