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首都地域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4页(555字)

韩国为实现首都圈秩序的整备和国土的均衡发展,于1982年12月31日颁布了《首都圈整备计划法》。该法共24条,主要规定:(1)首都圈整备计划优先于其他建设计划或开发计划。中央、首都行政机关不能制定和施行不符合首都圈整备计划的其他计划。(2)首都圈整备计划分为基本计划和施行计划。(3)为使首都圈内的人口及产业得以合理配置和有效的空间管理,必要时可把首都圈细分为转移促进圈域、限制整备圈域、开发诱导圈域、自然保全圈域、开发保留圈域等,作为基本计划予以指定。(4)对于作为人口集中诱发设施的转移者,在认定入住事由符合房基地建造目的时,可优先分配建成的房基地。(5)为审议与首都圈的整备及健全发展有关的重要政策,设立总统所属的首都圈整备审议委员会。在审议委员会中,设置由有关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构成的实务委员会。(6)建设部长官为制定首都圈整备计划案,在必要时,可进行关于人口、产业、土地利用、基本设施等方面的基础调查,或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之长提供必要的资料或给以支援。(7)有关行政机关须把首都圈整备计划的推进现状,依法向建设部长官通报或报告。建设部长官综合、分析该情况后,向国务会议报告。该法颁布后,韩国政府于1983年10月20日发布了《首都圈整备计划法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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