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土地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4页(450字)

朝鲜《土地法》规定,农业土地只包括可以耕种的土地。农业土地,由农业领导机关和利用农业土地的有关合作农场、机关、企业和团体管理。农田未经许可不得荒废和废弃,要想荒废或废弃,或把农田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目的,必须按其规模和对象,经有关国土管理机关的同意后报请中央农业领导机关或政务院批准。机关、企业和团体要把农业田作为副业用地来利用,须经政务院批准;更改地目,须经中央农业领导机关许可。合作农场为耕作方便,可以互换农田。居民区土地由中央的城市管理机关和地方行政委员会管理。山林土地由国土管理机关和利用该土地的机关、企业和团体管理。该法规定,国土管理机关要统一掌握和登记国家的所有土地,在土地管理和利用中严格遵守已规定的秩序,并进行监督,以按照国土建设总规划有远见地利用土地。农业领导机关必须及时登记新开垦的土地和通过土地整理获得的土地。利用土地的机关、企业和团体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土地的变动情况。该法还对工业土地、水域土地、特殊土地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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