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3页(646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行为要根据不同情况负纪律、物质、民事、法律或刑事责任。第69条规定:(1)损坏农田、破坏或损坏土壤改良工程、作物、葡萄园、果园、牧场和干草地、地形测量或大地测量界标和标记,或者阻碍人们采取措施保护或挽救这些财产,以及取消这些措施,是违法行为,要根据不同情况依照刑法第217、218和231条予以处罚。(2)在没有获得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屡次强占农田,减少农业面积和改变农田的使用类型,首次违法已经受过法律处罚(处徒刑1个月至1年或者处刑事罚金)的,是犯罪行为。第70条规定:(1)违反关于登记、使用、保护和改良农田的准则的行为,以及查明这些行为并给以法律处罚的主管人员,由部长会议通过决定予以确定。法律处罚也适用法人。(2)社会主义单位被处的罚金由对违法负责的自然人负担。第71条规定:(1)农田占有者违反第13条第1款而受过法律处罚,并在下一年内又继续违反同样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根据农田所在地方的人民委员会执委会的提议,把这些土地划归能够确保它们在生产中得到利用的社会主义农业单位使用,而不给占有者以赔偿。(2)应原主的请示,下令接管这些土地的机构,如果查明已经依法为土地的耕种确保了必要的条件,可以把这些土地归还原主。第72条规定,对于不遵守关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支付的法律准则的,要根据关于财政纪律、税收和保险费的法律规定给以法律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