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3页(1035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人,视情况追究民事责任、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第86条规定,破坏农林业用地及周围环境、农作物、改良土壤工作、土地界标、测量及地形标记、历史古迹、考古建筑群,以及阻碍执行保护这些财产的措施、废除这些措施,都构成破坏罪,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处罚。第87条规定,全部或部分强占任何形式的土地、不经法律建立或移动地界标志或记号构成侵犯财产罪,应按照《刑法》进行处罚。第88条规定,以下行为若不构成触犯《刑法》的罪行,则被视为违反有关登记、保护、使用和改良农业用地法规:(1)土地的交易和土地用途从高级向低级方面改变,以及暂时或永久将农林业土地改作农林生产以外的用途;(2)土地所有者在进行土地交易和改变土地使用范围以及有关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范围的数据时,不在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县土地管理局汇报;(3)土地所有者和其他受权者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好土地测量和地形界标,金属测量标记,表示土地测量点信号的锥形体和信标,以及由于失误使其损坏或毁掉;(4)投资受益者在建筑项目施工之前没有将肥土层移走,也没有按农业部门的要求将肥土储存起来,在进行采煤、开采高岭土、粘土、砾石、废弃井架等活动后没有采取清理场地和平整土地的措施;(5)未经办理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市区外的土地上设置除第71条规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建设项目;(6)在划定、标界和移交之前占用经批准从农业生产中暂时或永久抽出的土地;(7)由于存放材料或砾石堆、废石、沙子、预制件、金属建筑物、残渣、家庭废弃物、垃圾及其他物质而损坏了土地和作物;(8)法人或自然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由于生产活动中废弃的残渣以及任何形式的泄漏而损坏相邻的土地。第89条规定,对于本法第8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罚:(1)对于(1)至(3)项的行为,罚款1-2万列伊;(2)对于(4)至(8)项的行为,罚款2-5万列伊。第90条规定,处罚也适用于法人。在执行处罚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还将考虑到有关土地面积、使用类别及肥沃程度。第91条规定,确认违法行为及执行处罚由农业和食品部及环境部、县和布加勒斯特市农林业机构为此而委托的代表及市、乡长来执行。根据确认违法行为的文件,由违法者修复受损害的部分并承担损失。第92条规定,在本法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对第88条规定的违法者,执行1968年第32号《关于违法行为的确认与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