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0页(277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本法所指的水费是指水价加上有关供水的其他任何因素。(2)任何供水人,不论他是向用户供水还是向另一供水单位供水,都有义务向水行政长官提供(按其要求)他供水水价的全部详细情况以及计算水费的方法。(3)农业部长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并经财政部长同意后方可提出计算水费的一般规则;这些费用应结合水的生产和供应,以供水厂的实际费用为基础进行计算,包括利息、损耗和其他开支费用在内。本法还规定,违反第2项规定的,应处以3000以镑罚金,如连续违犯,则每增加一天,增收罚金100以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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