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用水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0页(599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主管部长可以制订以下管理规定:(1)关于限定或限制用水的目的、方式或程度的规定;(2)要求从水源处取水必须进行监控、计量和记录的规定;(3)要求主管当局对用水情况进行登记;(4)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必须达到的效果或作用;(5)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对用水进行监控或对水资源进行保护;(6)要求对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进行登记,目的是要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7)管理或禁止任何违法活动,以便保护水道、河道生境或河岸生境;(8)规定排污标准,包括可能排入或沉入河道的污水的数量、质量和温度的详细情况;(9)要求对污水或对某一级污水先进行处理而后再排入或流入河道,应通过这一管理实践达到污水的达标排放;(10)要求对污水排放、沉积或流入水源内时要进行监测和分析,并规定这类监测和分析的方法;(11)规定申办许可证的程序要求;(12)关于授权用水的具体事项,包括以下各项:事项可能被许可的环境;事项可能发生的条件;处理事项的程序;(13)对减少河道流量的活动,应规定一些测定用水体积的方法,目的是为了对用水进行分配和征收水费;(14)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法分配用水的程序;主管当局未经部长书面批准,不能向自己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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