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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07页(1876字)

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通常包括四项,即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

1.土地占有权

土地占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并不一定亲自去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发生了土地所有权和占用权的分离。因此,土地所有人并不一定就是土地占用人。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是由非所有人占有和使用的。非所有人的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就是依据土地使用证或承包合同而占有所有人的土地;非法占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所有人的土地,如各种形式的违章占地。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的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土地使用与土地占有存在着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而占有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已同占有、收益权一道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了。但在这里所讲的土地使用权,是专指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能,即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使用土地。在我国一般只有集体土地所有者才直接行使这项权利,国有土地所有者一般是把这项权利转让给非所有人行使。

3.土地收益权

土地收益权就是基于对土地的使用权而取得的利益和孳息的权利。土地收益与土地使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收益就是土地使用的结果。土地收益一般可分为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由于土地的分类和土地使用者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土地收益就表现为不一样。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土地,它的收益如农作物等就是具体、直接的,因而将它称之为直接收益;作为建房基地和活动场所的土地,它的收益就是间接的、不具体的,因而我们称之为间接收益。不论是哪种收益,都是根据土地利用分类而实现了它的使用价值。

4.土地处分权

土地处分权就是依法对土地的处置,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土地的最终归宿。处分权是土地所有权中最基本的核心的权利。有无土地处分权是我们区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界线。完整的所有权通常应该包括上述四项权利,而使用权不具有处分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都具有上述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由于土地是禁止流通物,即法律不允许将土地作为商品予以买卖。因此,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在法律上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不准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即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对土地行使绝对处分权。国家为了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称之为绝对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称之为相对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绝对、持久和稳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相对和不稳定的。

国家虽享有完整意义上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但国家并不亲自去行使,而是授权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去经营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授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虽然脱离了所有人,但所有人并不因此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因为这种脱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授权,并且这种脱离是暂时的,最终还是要归属于所有人的。更确切地说,这种脱离本身就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

我国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所进行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土地所有权正确行使的一种保护。土地所有权并不因为受到了法律限制而受到损害,如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都要按法律规定给予原土地所有人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因此,法律的限制只是保证土地所有权的正确行使,并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正相反,它还能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正确行使。今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范围逐步缩小,现在,国家开始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就是很好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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