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8页(332字)

责任内阁制国家的政府(内阁)提出的、要求议会对其组成、政策、施政纲领投票表示信任与否的议案。议会内阁制的原理是,政府的存在须基于议会的信任,如果议会多数不信任政府,政府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信任案的提出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在每届政府刚组成时,政府总理要就本届政府的重大政策或施政纲领向议会全体作出报告,议会要对这个报告进行信任投票,如通过了报告,政府即可组成,如未通过报告,政府就不能组成或组成后须立即辞职;二是议会对政府法案久拖不决而政府又急需通过法案时,政府可以主动请求将法案的表决变成一次信任投票,如未获通过,政府便须辞职或解散议会。议会对信任案的表决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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