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渔民捕捞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3页(196字)

利比里亚《自然资源法》第100条规定,凡持有许可证的渔民应通过渔业局,在每月28日以前向农业商业部呈交一份报告,说明:(1)捕捞类的渔区或分区;(2)渔获物量的总吨数;(3)使用渔具的种类;(4)估计总渔获物价值;(5)渔获物种类。从事鱼品加工的个人、公司或企业,应按月报告:(1)加工鱼品的种类;(2)加工鱼品数量;(3)加工鱼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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