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7页(193字)

台湾《水利法施行细则》第2章水利区及水利机构中,对省(市)县(市)主管机关呈报施政方针、工程计划、实施、划分水利区的原则、省(市)设立水源保护区、水利团体的组织核准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市、县水利主管机关应将水利施政方针、工程计划、工程实施等重要事项上报主管机关。人民兴办水利事业所组织的水利团体或分公司,其章程应经水利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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