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温泉掘凿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6页(188字)
韩国《温泉法》第5条规定:(1)欲以在温泉地区内涌出温泉为目的掘凿土地者,须依照总统令之规定得到道知事的许可。为增加温泉的涌出量而扩大涌出口或增加深度时亦同。(2)取得第1项规定的许可者,须是享有可以使用掘凿之土地的权利者。(3)道知事欲以将温泉做工业用或暖房用之目的而予以依第1项之规定的许可时,须同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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