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种薯生产体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6页(397字)
加拿大关于种薯生产体系规则中规定,种薯生产可分为6级,即原原种、原种1代、原种2代、原种3代、基础种、合格种。原原种的保存只限于马铃薯繁育中心和省级原种场。原种场可以繁殖到原种3代,但原原种和一级原种均不许出售。原种2代和3代只能出售给少数政府指定的繁殖种薯专业户,而大多数繁殖种薯专业户或农场主要经营基础种和合格种。合格种只能下年用于生产,不允许再作种薯繁殖并出售。关于种薯生产技术,规则分别对快速繁殖核心材料提供原种世代、合理轮作整薯播种、加强田间管理,严格控制病虫害、执行种薯生产检验标准,做好收获后的种薯保存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要求原原种、原种1代至合格种的生产,每年在生育期间都要经政府检验部门实行田间检验2-3次,严格执行种薯生产级别的检验标准。田间检验以血清学检验鉴定和肉眼识别症状为主,辅之以实验室内的化学药剂与仪器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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