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新农村金库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5页(325字)

韩国《新农村金库法》规定:金库主要从事来自会员的寄存金、积累金的收纳,会员的资金贷放等事业;金库须将上月末现有寄存金及积累金余额的10%以上作为偿还准备金,并将1/2以上的偿还准备金储备在联合会;金库应按章程规定设置和运营旨在审查和决定贷款的机构;除业务上需要或为接受偿还债务而不得已的情况外,金库不得拥有动产或不动产;在未达到资本金的1/2以前,金库每个事业年度必须将剩余金的10%以上作为法定积累金予以积累;当金库连续几年发生亏损时,总会可在取得有2/3以上会员赞成后,减少资本,减少各会员缴纳的出资额。该法规定,对违反积累金和损益金的处理规定时,可对责任人处3年以下徒刑或罚款2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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