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土地复垦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9页(358字)
加拿大地下矿藏丰富,联邦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废矿土地复垦立法。安大略省《矿业法》规定:(1)凡公司开矿租地,每公顷每年应交纳3加元租金。大公司开矿后必须负责关矿恢复地貌工作;小公司开矿后必须负责关矿恢复地貌工作;小公司开矿前必须先交纳押金,关矿后由政府组织复垦。(2)关矿时,必须向政府递交详细报告,明确阐述关矿后应达到的环境保护指标;有无对土质、水质污染处理的长期管理计划;恢复地貌的资金来源。(3)关矿后恢复地貌标准是:所有露天矿必须关掉;开矿设施必须全部拆除;基础设施必须全部搬走;必须全部清除原材料及废料;已建的水坝必须稳定可靠;在可能情况下对复垦土地进行绿化。(4)关矿后,如开矿人无力负担恢复地貌工作,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作好污染治理和地貌恢复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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