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改良土地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9页(280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72条规定:(1)为从农业生产用地中暂时抽出土地,在得到许可后由用地人上缴一次与为永久抽出农林用地而规定的税款等值的保证金,纳入“土地改良基金”。(2)用地人在完成土地复原的义务后,经县级林业机构和土地所有者认可,将收回上缴的保证金。(3)若用地人没有在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高质量工作,则农林业专业机构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责成其用上缴的保证金支付土地复原工程所需开支。(4)如果用地人在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质完成农林业机构规定的工程,则全部保证金留归“改良土壤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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