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1966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0页(386字)

斯里兰卡1948年独立后,土地大多数是个体农户耕种,土地矛盾较少。1966年10月8日斯里兰卡众议院发布《宁达加土地法案》。宁达加马,系僧伽语,意指封建王朝时期由国王分封给贵族、功臣、寺庙的领地。土地法案废除了宁达加马土地持有者和佃户对土地所有者应服的劳役;废除宁达加马土地制规定的劳役,宣布佃户或持有者为该土地的所有者。法案规定,任何宁达加马土地的佃户或持有者无义务对该土地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人由于该土地的佃户或持有者应服劳役的废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根据法案规定,成立宁达加马土地委员会,由参议员或众议员及对宁达加马土地享有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者组成,委员会主要研究和决定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的裁决书。任何人获得裁决书并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后,即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免除一切负担。法案还宣布,世袭土地劳役继承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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